鼓励发明创造 推动企业创新
---杭州市再次修订专利专项资金和专利试点企业管理办法
日前,经杭州市政府法律审查,《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杭科知[2007]126号、杭财教[2007]572号)、《杭州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管理办法》(杭科知[2007]112号)正式公布,并于2007年9月起施行。
新修订施行的《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突出了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鼓励发明专利,鼓励职务发明,鼓励通过PCT申请国外专利。国内职务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额由原来的4000元增加到5000元,获美国、日本和欧洲专利局发明专利资助额由原来的20000元提高到50000元,规定依照《专利合作条约》(PCT)规则提交国际申请,进入指定国家审查阶段起三年内法人组织每件资助8000元,自然人每件资助5000元。《办法》新增了“被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中国专利金奖的发明人(设计人)一次性奖励30万元,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发明人(设计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的奖励政策。《办法》还规定被评为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单位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市级专利试点、示范企业每年分别给予1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
新修订施行的《杭州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经两年试点的市专利试点企业考核合格并符合示范企业标准的授予“杭州市专利示范企业”称号,进一步明确了对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的鼓励扶持政策。首次规定把“经培训获得杭州市专利管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专利管理人员”作为试点、示范企业评选的必需条件之一。
这两个政策文件的实施,对进一步规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激发企业作为创新主体的发明创造热情,提升我市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的能力,推进我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的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导向作用。 |